每个月初和月底,总会有新的合作伙伴加入,老的合作伙伴离开,这使得新的人力资源合作伙伴在社会保障支付方面遇到了困难。他们反复询问员工是否应该在月底或月初离开时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障。
相信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情况。比如9月25日有新员工入职,9月8日老员工离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上月。
那么,公司还需要在9月份为这两名员工缴纳社保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许多公司要求员工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会保障支付。一般做法如下:
①对于入职员工,公司将在当月15日前缴纳当月社保,15日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缴纳社保;
②对于离职员工,如果公司在当月15日前离职,公司将在15日后离职,而不是支付社会保障。
这样的公司规定和常见操作合法吗?
答案一定是违法的!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一天,公司就应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个人不能承担公司支付的费用。此外,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所以新的问题来了:
如何支付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和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约定了工资支付时间,一旦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二、离职月是否应缴纳员工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权利。
也就是说,在员工工作期间,如果公司不能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障,或者员工个人承担公司支付费用,将面临一定的就业风险,包括:
1、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公司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由于当月未缴纳社保,公司将承担高额赔偿费。
三、相关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在月初或月末离职,公司不支付社会保障,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必须全额赔偿,并承担较高的滞纳金。
然而,当地社会保障局每月都设置时间节点来处理社会保障增减业务。如果时间节点已经过去,它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运行。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1、提前规划入职时间,避免“尴尬盲区”;
2、提前预防退休减员追缴风险,特别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在扣缴工资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社会保障规则复杂的全国性公司,建议查询当地政策或咨询专业机构;
4、在法律界限内,把握合理性,比如“25日离职,当月未缴”,明显不合理 理性,最大程序保证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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