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岗位是普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果规章制度和岗位描述没有明确规定员工有保管和负责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具体职责,那么工人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人要求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工人是人力资源总监,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工人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也证明人力资源总监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工人本人也属于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公司和劳动者应当签订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么是人力资源总监的劳动者故意不履行职责,要么是劳动者有过失而不履行职责。
劳动者故意不签字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劳动者过失不履行职责的,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未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得转移给用人单位。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职工应非常清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并非常清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职工应非常清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并非常清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规定”的前提。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获得双倍工资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限制,即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主体限制,即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依法签订。劳动者只有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要求双倍工资。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双倍工资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市场关系中用人单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恶劣现象,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者维权时有依据可依。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希望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双倍的工资差额,使不诚实责任由守信者承担,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没有人能从他们的错误行为中受益。”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希望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双倍的工资差额,使不诚实责任由守信者承担,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没有人能从他们的错误行为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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