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消大小周之后,1075、965工作制再次在互联网上流行起来,加班成为今年职场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那么如何定义加班呢?8小时以外的工作一定是加班吗?不想加班可以直接拒绝吗?
今天就跟着小D,把那些加班的事情弄清楚吧!
1、什么是加班?如何确定加班?
加班是指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或休息日工作。
在实践中,当确定工人是否加班时,一般从以下几点开始:
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加班要求,其次取决于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再次取决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劳动者是否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
当然,也要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二、员工自愿加班要交加班费吗?
是否加班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但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假期,形成自愿加班,用人单位不能支付加班费。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是否自愿加班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来确认。否则,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被确认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三、被认定为五种不属于加班的情况
第一类:超过标准工时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周末日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安排
用人单位有明确有效的加班审批制度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的,一般认为只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认定为加班,但劳动者能够证明有加班事实,有明确的工作任务或者加班事实,已经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认可的,可以确认为经用人单位安排或者同意加班。
二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末工作,安排补休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的200%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的日或小时工资。
二是实行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末工作,安排补休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以上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如果你安排补休,你就不能支付加班工资。
三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尚未结束劳动关系
经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计算周期结束时,按照制度工作日计算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确认为加班。劳动关系结束,但综合计时周期尚未结束的,一般可参照综合计时工作时间确定加班。
第四种:实行计件工资支付形式,在制度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合理的劳动定额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加班费支付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第五种:如果出差期间涵盖周末,周末一般不认定为工作时间,除非有证据证明工人在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除加班外,一般还排除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的路上时间和工作的准备时间。
四、四种不能拒绝加班的情况
1、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威胁人民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需要紧急处理;
2、公共利益需要: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设备维修保养:设备维修保养必须在法定节日或公共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
4、国防应急任务:为完成国防应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计划外上级安排的其他应急生产任务,以及旺季商业、供销企业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的应急任务。
提醒:虽然上述四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劳动时间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提醒:虽然上述四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劳动时间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只有合理的工作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价值。企业不仅要考虑就业成本,还要考虑员工的工作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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