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一直非常谨慎,因为它不仅涉及识别、赔偿,还涉及许多后续事项。如果你想妥善处理相关的工伤事项,你必须非常清楚规则和程序。
那么,HR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第一步是什么呢?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和标准?
一、工伤赔偿流程
第一步:确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鉴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交工伤鉴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步:工伤鉴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不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受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步: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和残疾鉴定完成后,根据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根据每个受伤员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残疾等级分为1至10级,最低等级为10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赔偿费用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计算。即使是被评为最低等级10级的受伤员工,也包括护理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误工费)、交通费、一次性残疾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赔偿金。
二、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总结《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统计数据,供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如下: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三级伤残本人25个月的工资×4级残疾人23个月的工资×21个月五级残疾本人的工资×18个月六级残疾本人的工资×16个月7级残疾本人的工资×8级残疾人13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本人11个月的工资×9个月十级残疾本人的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下同)。
(二)1-6级残疾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特别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5-6级残疾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残疾等级确定上述两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般按一定工资倍数计算。
根据残疾等级确定上述两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般按一定工资倍数计算。可在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三、处理特殊情况
1.职工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发生工伤后,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作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一次性工亡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是去年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时间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4.谁应该支付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谁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承担单位应当向当地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7.员工再次发生工伤,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享受残疾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津贴。
预防始终是处理工伤问题的重点,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特别强调和注意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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