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着一个案例,说员工离职后,公司没有出具相关的离职证明,然后员工申请协商仲裁,公司被判支付不提供终止合同证明程序,导致员工8个月无法继续就业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必须注意颁发离职证书,那么离职证书的作用是什么,企业应该何时开放,如何开放呢?
一、离职证明的作用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
2、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与原单位无争议;
3、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申请失业金或申请新职位;
4、可以证明人事关系、社会保障、公积金等。转移离职员工;
5、可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申请。
二、出具离职证明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企业能否拒绝开具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出具离职证明。
三、企业能否拒绝开具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出具离职证明。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出具辞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不是用人单位出具辞职证明的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4.负面离职的原因能写出来吗?
人力资源部在办理离职证明时能否说明离职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说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时,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的负面信息记录在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将违反求职平等原则,减少或失去就业机会。
因此,员工严重违反纪律,被公司开除,与领导撕裂,与同事欺骗。只要这些信息对员工不利,就不能写离职证书。
如果企业和人力资源部持有辞职证书或辞职证书,给员工制造新的就业障碍,这是完全不必要的,不仅会引起离职员工的怨恨,而且特别容易造成劳动风险,所以人力资源部仍然应该注意辞职管理,不要落后于辞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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