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江某入职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单位未为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8月14日,江辞职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在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审判中,公司表示,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公司发表了江写的声明,江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并要求公司随工资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解析
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老年、疾病、分娩、残疾、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向江某发放社会保险费,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然江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一声明无效。这种协议在社会保障机构中没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充支付和罚款的处罚。
因此,仲裁应裁定公司在江补充工作期间支付社会保险费,支付金额以社会保障机构批准为准(原则上以江的实际月薪为支付基数),江本人也需要承担个人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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